川大锦院教务〔2017〕191号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6月6日校务会研究通过,并经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2017年7月13日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经世致用”的人才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生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强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国家规定的四年制本科或者五年制本科及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应根据每学年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成绩合格,取得学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本细则进行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按照学校招生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可以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家长应持相关材料到校为学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取得该学期的学习和成绩认可资格。
(一)每学年秋季开学注册前,学生应到财务处缴清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不予注册。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四)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五)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满后应立即持相关证明(病假须县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附家长及单位或区、乡证明)或者缴费收据及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六)学生逾期四周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注册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学生证上未盖注册章者视为该生未注册。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课程考试(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事、因病须离校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准假后学生方可离校。请假或者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医院病情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特殊原因请事假,须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三天(含)以内由政治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二周(含)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二周以上由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病假或者事假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等,都应当参加,并应接受任课教师的考勤。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严格教学过程管理的要求,并针对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在全程考勤或者抽查考勤过程中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时间计算。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和实习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考场规则》,诚信考试。考试违纪作弊者按“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相关处理办法”及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教师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其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考核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总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作业、阅读报告、课程论文、课堂测验、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等全程式、多样化的考核方式综合评定。各部分所占的比例因课而异,由课程组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若该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的,总评成绩中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以百分制记分,60分(含)及其以上为及格,考查一般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为便于学分计算,五级制与百分制对照如下:优秀-90分(含)以上,良好-80分至89分,中等-70分至79分,及格-60分至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予重新考试(即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予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可申请免听重修课。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课程所属单位审核批准后,可以自修,但应当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量,方可参加该课程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异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跨学院跨专业选修课程,或辅修第二专业。具体办法详见“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辅修本科专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课的考核、鉴定,以本细则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考试违纪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违背诚信的学术不端行为,按“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在学位授予时给予相应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或者参加TOEFL、GRE、IELTS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其成绩按学校规定标准折算后记入,并获得相应学分。(详见《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或公益态度、时间、纪律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评定应当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生理缺陷或身患疾病或其他生理原因不宜正常修读体育课者,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凭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通识教育学院体育教育中心批准同意,可以参加适合的锻炼或修读适合的课程,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未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环节均可采用考查或答辩的考核方式。
第三十五条 考试、考查结束,各教学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的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卡和计算机成绩库,学生应在课程考试后两周内登陆学校教务网评教和查询课程考试成绩及补考安排,若对自己本学期修读的课程成绩有异议,可以书面申请查分。考试不及格和办理缓考的学生应提前到校参加补考。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可以再次在开设的课程中申请重修。
第三十六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对自己本学期修读的课程成绩有异议者,应在成绩载入后至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周(补考查分后延一周)内向开课单位提交书面查分申请。经辅导员同意,所在二级学院汇总后交开课单位统一查分。如成绩有误,由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更正意见后上报教务处更正。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分。开学第一周(补考查分后延一周)结束后,不再受理查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属二级学院审核认定、二级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予以承认(学校统一选购的网课除外)。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省部级竞赛奖和学校组织的特长、特色及素质拓展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专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依据“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学生课外实践及成果的学分认定意见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的境外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认定。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补考成绩显示栏注明“补考”,重修成绩显示栏中注明“重修”。
第四十一条 毕业实习按一门课程计算,独立考核评定成绩。毕业实习主要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毕业实习成绩主要由带队教师、实习单位和实习报告评定构成。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指导教师成绩、评阅成绩、答辩成绩三部分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因剽窃、抄袭等违反学校规定的,成绩记为零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它由课程绩点和学分绩点而成,计算规则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总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总和;
(三)各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及绩点换算如下:
百分制成绩 |
≥60 |
<60 |
课程绩点 |
(成绩-50)÷10 |
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课程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两级制 |
合格 |
不合格 |
课程绩点 |
3.5 |
0 |
第五章 补考、重修、缓考
第四十四条 学生按照培养专业人才计划必修的课程,期末(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可通过自修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一次免费重新考试(即补考)。
第四十五条 学生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应交费重新修读该课程(即重修)。学生对已获得的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应参加正常选课,并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重修成绩合格,取得课程学分,并载入学生成绩册。
第四十六条 凡需重新修读某一课程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按学校课程安排和规定的时间,办理重新修读手续。学生均可在每学期开设的课程中申请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第四十七条 若因二级学院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二级学院决定。
第四十八条 选修课补考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正常考试者,应在考前一天持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和任课老师签署意见,经二级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准予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每门考试课程只允许缓考一次。缓考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时段进行。
第五十条 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期末考试正常成绩记载,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载入期末总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学习。
第五十二条 转入专业应符合高考招生录取原则,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应予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某种疾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合学校学习要求的,经校务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同意,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转学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休学,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完成学籍异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期满可以办理续休手续。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
第五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在校期间已取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
第五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二)休学期间不得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本学校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六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须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和后果均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于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时,由所属二级学院根据休学年限或者未获课程的学分编排就读年级。
第八章 学籍处理与退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习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定。学校按学年学分制实施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所修课程或者学分原则上每学期清理一次,并在开学后的第四周完成学籍异动与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着以人为本,保护大多数、鞭策极少数,对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负责的原则,学校对所修课程有困难的学生实行学籍处理。学籍处理分为:学业黄牌警示、学业红牌警示、留级、退学。
第六十六条 学籍处理不是处分。受到学籍处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发出学籍处理书面通知书,并指导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或制定课程重修计划。
第六十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的累计学分达16学分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学业黄牌警示,受到学业黄牌警示的学生应清醒认识自己的学业学习现状,认真反思。不及格课程达16学分,相当于一学期中大部分学业未完成,学生应制定跟班修读计划和落实措施,力争一年内重修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六十八条 学生所修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的累计学分达25及以上学分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学业红牌警示,受到红牌警示的学生,说明已有相当于一学期或者超过一学期的学业学习不及格,应降级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降级后,可以同时修读上一年级课程,当不及格累计(含原班级)学分小于10学分时,可以申请返回原班级学习。
第六十九条 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大三(五年制为大四、专科为大二)学年结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的累计学分达本专业总学分的15%(含15%)及以上者,不得进入毕业环节安排和学习,该类学生降级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截止日的四周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或者延长休学申请的;
(二)超过学校开学注册期限截止日的四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者。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以校内网上公告形式送达,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和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按《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申诉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十三条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经诊断为不适合继续学习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抚养人负责领回。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七十四条 凡在我校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五条 学生符合《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授予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
第七十六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限内,修读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不及格的累计学分低于本专业总学分的15%(不含毕业论文),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该类学生结业后的两年内,可以回校重修不合格的课程,或者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经重修考试或者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为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两年内未修满本专业学分或者重新修读课程仍不及格,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学生换证重修考试过程中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换证考试资格。
第七十七条 学业期满,因欠费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在学业期满后的两年内,凭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符合毕业规格要求的,申请毕业证书并做学历注册,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七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满两学年(含)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学期至两学年以内退学的学生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每年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学业证书。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八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川大锦院教务〔2012〕132号)同时废止。
报送: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办公室 2017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