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我校“通识与专业结合”的办学思想和“一体两翼”知识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加强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指为开阔学生视野、扩大学生知识面、完善学生知识结构而开设的供学生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三条 为全院学生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是各教学单位的任务和责任,可多种形式开设:
由通识教育中心征聘校内外优秀教师开设面向全校学生选择的通识课;
由各系根据人才培养特色单独申报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为1~2学分),经通识教育中心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开设;
在各教学单位开设的专业课程中,由教务部和通识教育中心根据课程特性和教室容量,选择部分课程开放给全院学生选修;
由学校引进或教师推荐适用于通识教育的网络在线优质精品视频课程,学生可自由安排时间在线学习,在完成课程规定内容的学习后,通过学校认定符合考核标准的考试即可获得学分。(具体实施按网络在线课程学习办法施行)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四条 学院每学期将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由通识教育中心组织各教学单位申报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按规定门数申报通识教育选修课。原则上理工科教学单位(如电子系、机械系、土木系等)每学期至少申报一门单独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人文社科类教学单位(如文传系、工商系、财会系、外语系、艺术系、金融系等)至少申报三门单独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通识教育中心应鼓励有条件的教学单位多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一)申报要求
课程目标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为目的,有利于发展学生个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课程内容应能拓宽学生知识面,扩大学生兴趣涵盖面,介绍本学科最新、最前沿的知识和信息,激发学生求知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任课教师应具有较深厚的基础知识、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
根据《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试行)》规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必须有详细完整的教学资料(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平时成绩册、试卷等)。
(二)申报程序
1.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第十六周按第二、四、五条要求填写通识教育选修课申报表,向通识教育中心申报下学期拟开设课程。
2.通识教育中心于第十八周审查各教学单位申报的选修课程,并通知开课单位审查结果。
3.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第十九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开课计划及教学大纲;第二十周前完成通识教育选修课表编排。
第六条 单独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生选课人数达到40人方能开课,可采取笔试、随堂、论文等多种考核方式;由专业课选作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课程,所有学生按课程要求统一管理、考核。在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及时登录成绩,并将相关教学资料交开课单位存档。
第七条 教务部根据课堂教学考核评估相关规定,对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实施考核,并定期组织专家对课程质量进行督查。对教学质量不合格的课程,将取消该课程的开课资格。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对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管理与其它课程相同,任课老师须认真备课、授课,在课堂纪律、考勤、考核等各个教学环节上对学生严格要求,保证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任课老师不得擅自请他人代课。一经查实,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生选课管理
第十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规定修满学分:本科生为6学分,专科生4学分。
第十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修读期限分别为:本科生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专科生第二学期至第四学期。
第十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初修考核未通过者,允许一次补考,补考未通过则不能取得学分。学生选满规定学分但未取得相应学分者,须按重修标准交费后才能再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流程:
(一)开学后第一周内,学生可对本学期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进行网上选、退课。
(二)在第二周内,学生可进行试听课和选、退课。学生对所听课程认为不适合或不能完成考核的,可在网上申请退选或补选。
(三)截止规定选课期限,学生未施行退选的课程自动认定为选定课程,不得再进行退选或补选。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选修在本专业培养计划中已有的课程或相同内容的课程,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学籍异动的学生不参加在异动学期的选课,已选课程将予以全部退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原《四川大学锦城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川大锦城教务〔2008〕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