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艺术学院控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培养大学生良好习惯,提升文明素质,营造校园美好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1992]7号文件)、《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川大锦院后勤[2005]51号文件)、《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川大锦院学生[2014]78号文件)、《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规定级处分办法》(川大锦院保卫[2014]62号文件)、《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十大戒训》(川大锦院学生[2010]23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学院学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及学生宿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
第三条
艺术学院组织成立控烟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学生的控烟工作,日常工作由艺术系学生科负责。
第四条
艺术学院控烟监督小组应当积极开展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烟草烟雾危害,传授控制吸烟知识。
艺术学院控烟监督小组应当组织对全院学生控烟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向全学院公布。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供师生进行教学活动的教室、画室、语音室、形体室、实验室等的室内公共场所;
(二)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三)学生宿舍室内外区域;
(四)楼道、操场、食堂、餐厅、厕所等公共区域;
(五)其他校园内的公共区域。
第六条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烟盒、烟灰缸等烟具;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售卖烟、不得附带有含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乱扔烟头。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吸烟者不听劝阻,任何人有权向控烟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第七条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经确认后不得参与年度评奖评优;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经确认后不得参与年度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经确认后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党校培训、不得推优入党;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经确认后,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五)因吸烟造成火灾火险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举报者在年度评奖评优中享受加分权,在评国家助学金、推优入党各项选举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一)控烟监督小组应当定期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巡查,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二)控烟监督小组建立实名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修订。
控烟监督小组举报电话:028-87581695,87580371。